(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与丁柱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丁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耀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广球、王伟君。被申请执行人:丁柱容,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博国土资(罚)字(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丁柱容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博罗县××地段的农用地兴建永久性房舍和硬底化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799平方米(折合4.199亩)。申请执行人根据卫星照片、现场勘查照片、询问笔录和合同书等证据,以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十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土地2799平方米处于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罚款,共罚款5598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3年5月27日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先予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远忠审判员 罗春华审判员 钟翔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立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