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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与绍兴县精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沃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绍兴县精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沃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35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住所地:绍兴县王坛镇西后街7号。负责人:孙农,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精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梅林村。法定代表人:钱钢,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沃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西路157号404号。法定代表人:朱剑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精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喷水织机24台、经向卷验机1台、成品绸卷验机1台、整经机1台、气浮机1台[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3)第373号、嵊大诚评报字(2013)第359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