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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徐爱国与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史红红热力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国,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史红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344号原告徐爱国,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钟天军,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史红红,女,汉族,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国诉被告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史红红热力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徐爱国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徐爱国负担25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