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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