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