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培金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龙执字第4362号被执行人王培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王培金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培金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培金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张汉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昕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