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苏兆安与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苏某借款5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苏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