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廖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才兵,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