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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杜鹤鸡与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鹤鸡,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09号原告杜鹤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海。被告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鹤鸡与被告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6个月。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鹤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