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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静波与被执行人辽源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波,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波,男,1982年生,汉族,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址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波与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