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丁娜,虞建江,张华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35号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云天、朱家瑶。被告:俞济昌。被告: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济昌。被告: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建江。被告: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荣。被告:丁娜。被告:虞建江。被告:张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丁娜、虞建江、张华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