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5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3894-8。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娥,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星村民委员会南区商业城综合楼一,组织机构代码58290514-0。法定代表人罗惠东。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1元(原告已预交439.6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19.81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植少佳审 判 员 黄馨栗人民陪审员 刘昭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