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胜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胜伟,蔡琳,肖雪,肖梓丞,肖殿瑞,潘兆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胜伟,吉林乌拉饭店业主,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邵红薇,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琳,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雪,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韩金丽,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梓丞,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蔡琳,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殿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兆芹,菜民。以上五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边胜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边胜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红薇,被上诉人蔡琳、肖雪、肖梓丞、潘兆芹四人与肖殿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