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绍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绍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754号罪犯李绍勇,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眉东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止于2024年5月31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绍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因家庭困难,暂无履行罚金刑的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承诺书、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人民政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绍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绍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