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与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49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负责人:阳海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永红,该行资产管理部主任。被告蔡立中。被告唐勇。被告吴伟连。被告袁震。被告何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于2013年7月24日以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主动偿还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望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