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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与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49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负责人:阳海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永红,该行资产管理部主任。被告蔡立中。被告唐勇。被告吴伟连。被告袁震。被告何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于2013年7月24日以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主动偿还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蔡立中、唐勇、吴伟连、袁震、何振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望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