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73号原告:翁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