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武保堂与武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堂,武成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武保堂。被告武成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堂诉被告武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武保堂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成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2768.5元,由原告武保堂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西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