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张胜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莉,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利与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胜利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