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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陆元与XX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