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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文君、沈铮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君,沈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67号申请人:刘文君。申请人:沈铮飞。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文君与申请人沈铮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文君与申请人沈铮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刘文君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沈铮飞8624.5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