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文君、沈铮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君,沈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67号申请人:刘文君。申请人:沈铮飞。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文君与申请人沈铮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文君与申请人沈铮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刘文君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沈铮飞8624.5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