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王中山、王利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王中山,王利超,唐军凤,王丽杰,唐宏杰,王建,王凤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遵化市南三环东路中小企业孵化园。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中山,农民。被告王利超,农民。被告唐军凤,农民。被告王丽杰,农民。被告唐宏杰,农民。被告王建,农民。被告王凤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中山、王利超、唐军凤、王丽杰、唐宏杰、王建、王凤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