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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石芳超与郭彦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芳超,郭彦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石芳超。被申请人郭彦科。申请人石芳超与被申请人郭彦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04.011**号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04.011**号大中型拖拉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