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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的,索向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09号原告马三的,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一街村人。被告索向东,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贾白土镇大水头一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的与被告索向东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的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三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三的负担。审判员  郭继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