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的,索向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09号原告马三的,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一街村人。被告索向东,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贾白土镇大水头一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的与被告索向东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的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三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三的负担。审判员 郭继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