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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樟松与义乌市復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樟松,义乌市復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赵樟松。委托代理人:王曦。委托代理人:任希庆。被告:义乌市復元医院。法定代表人:王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樟松诉被告义乌市復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樟松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宁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