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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3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定其与冯百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定其,冯百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177-1号申请执行人沈定其,农民。被执行人冯百君,农民。本院在执行沈定其与冯百君(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定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冯百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1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