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皮某,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郭某诉被告皮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