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李连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张秀华,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6307203623),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双合村中街2排5号。被告李连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6301133617)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双合村中街2排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与被告李连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华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