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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李连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张秀华,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6307203623),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双合村中街2排5号。被告李连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6301133617)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双合村中街2排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与被告李连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华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