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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万利与被执行人张畅洋、楚镓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万利,张畅洋,楚镓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冷万利,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畅洋,女,200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张瑜(系张畅洋父亲),男,无职业,住址同前。被执行人:楚镓溶,女,2008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徐立红(系楚镓溶母亲),女,无职业,住址同前。申请执行人冷万利与被执行人张畅洋、楚镓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冷万利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