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肖某碧与李某富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碧,李某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肖某碧,女,生于1963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某富,男,生于1955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碧诉被告李某富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碧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肖某碧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羽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