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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建与任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任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450号原告王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任玉光,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任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预交诉讼费,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