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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曹秋红、林霞等与黄彐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秋红,林霞,陈雪兰,何永荣,成翠云,叶银祥,赵娜,赵树娟,周风兰,张华,成兰,陈雪美,张冬英,丁萍,叶寨红,王福英,叶双凤,戴春花,戴兵,印桃文,朱萍,陈彩红,叶希霞,袁富英,王亚琴,万晶,蒋国英,刘菊芳,肖海龙,张霞,严小燕,印付海,黄品仙,常发兰,王梅,王兴宏,陈美芳,陈艮兰,吉莉亚,王金凤,肖银贵,叶春凤,黄习兰,伏见红,何斐,黄彐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359-1号原告曹秋红,女,1965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林霞,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告陈雪兰,女,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原告何永荣,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原告成翠云,女,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原告叶银祥,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原告赵娜,女,1994年9月19日生,汉族。原告赵树娟,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周风兰,女,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原告张华,女,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原告成兰女,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原告陈雪美,女,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冬英,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丁萍,女,1952年3月1日生,汉族。原告叶寨红,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福英,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原告叶双凤,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戴春花,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原告戴兵,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印桃文,女,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朱萍,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原告陈彩红,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告叶希霞,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原告袁富英,女,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原告王亚琴,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告万晶,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蒋国英,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原告刘菊芳,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原告肖海龙,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张霞,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严小燕,女,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原告印付海,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原告黄品仙,女,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原告常发兰,女,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原告王梅,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告王兴宏,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原告陈美芳,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陈艮兰,女,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告吉莉亚,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原告王金凤,女,1967年1月2日生,汉族。原告肖银贵,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叶春凤,女,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原告黄习兰,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告伏见红,男,1993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何斐,男,1996年11月12日生,汉族。45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何永荣,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45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林霞,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45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叶寨红,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45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严小燕,女,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45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兴宏,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45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建熙(系特别授权)。被告黄彐琴,女,196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秋红、林霞、陈雪兰、何永荣、成翠云、叶银祥、赵娜、赵树娟、周风兰、张华、成兰华、陈雪美、张冬英、丁萍、叶寨红、王福英、叶双凤、戴春花、戴兵、印桃文、朱萍、陈彩红、叶希霞、袁富英、王亚琴、万晶、蒋国英、刘菊芳、肖海龙、张霞、严小燕、印付海、黄品仙、常发兰、王梅、王兴宏、陈美芳、陈艮兰、吉莉亚、王金凤、肖银贵、叶春凤、黄习兰、伏见红、何斐与被告黄彐琴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45位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45位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秋红、林霞、陈雪兰、何永荣、成翠云、叶银祥、赵娜、赵树娟、周风兰、张华、成兰华、陈雪美、张冬英、丁萍、叶寨红、王福英、叶双凤、戴春花、戴兵、印桃文、朱萍、陈彩红、叶希霞、袁富英、王亚琴、万晶、蒋国英、刘菊芳、肖海龙、张霞、严小燕、印付海、黄品仙、常发兰、王梅、王兴宏、陈美芳、陈艮兰、吉莉亚、王金凤、肖银贵、叶春凤、黄习兰、伏见红、何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5元免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