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马冬玲与虞云仙、孟祖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玲,虞云仙,孟祖华,孟诚,孟锬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196号原告:马冬玲。委托代理人:黄罡。委托代理人:陈丹丹。被告:虞云仙。被告:孟祖华。被告:孟诚。被告:孟锬。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翔。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晗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玲诉被告虞云仙、孟祖华、孟诚、孟锬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冬玲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玲撤回对被告虞云仙、孟祖华、孟诚、孟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0元,由原告马冬玲负担。审判长  俞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