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殷少文、董秋莲与秦振江、殷桂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少文,董秋莲,秦振江,殷桂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殷少文。原告董秋莲。被告秦振江。被告殷桂勤。原告殷少文、董秋莲与被告秦振江、殷桂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少文、董秋莲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殷少文与被告殷桂勤系姐弟关系。1992年,被告殷桂勤所在单位分得一套福利住房,性质系公有住房,缴纳房租居住。被告殷桂勤因其配偶秦振江单位有住房,就将该房交由二原告居住,并缴纳租金给铁路局。1997年初,该房屋参加房改,二被告自愿将该房购房资格转让给二原告,同时向二被告支付5000元好处费,被告收到钱后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同意过户该房屋至原告名下。1997年4月15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郑州铁路局直属房屋修建段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董秋莲分二次缴纳房款18111元。并从1992年居住至今,因念及姐弟关系,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1、确认位于郑州市北福华街2号院7号楼14号房屋归二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查明,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2号院7号楼1单元14号的房屋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全部查封,查封期限自2009年11月4日至2013年9月5日。现原告殷少文、董秋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2号院7号楼1单元14号的房屋归其所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驳回对原告殷少文、董秋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少文、董秋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殷少文、董秋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