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722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朋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