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88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代理检察员蒋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虚构一名叫李某的男子身份与被害人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以购买跑酷装备、给领导送礼、还高利贷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章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农业银行等地给她汇款共计人民币59200元。2013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荣光巷*号*栋*单元*号的出租房中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物证照片,银行卡查询清单,证人付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赃款人民币59200元应予追缴并退赔被害人章晓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岳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人民陪审员 陈忠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