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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61岁。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