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木昊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俄波仁青装饰装修合同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木昊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俄波仁青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四川木昊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平。被告俄波仁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木昊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俄波仁青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原告四川木昊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木昊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谨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