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北中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与陈桂和、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陈桂和,陈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河北中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景县降河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陈桂和,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温城乡前孟桥人。被告陈立军,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温城乡前孟桥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中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和、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桂和、陈立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桂和、陈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河北中信橡胶管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