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