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史国宝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国宝,西安市规划局,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紫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局,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成越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都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中房投资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092号原告史国宝。委托代理人韩朝泽、涂小娟。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和红星。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安民。第三人陕西紫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影福。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军省。第三人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康民。第三人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第三人西安成越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安。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第三人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喜吉。第三人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第三人西安都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第三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幕政。第三人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花。第三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云长。第三人陕西中房投资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会。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谊军。原告史国宝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史国宝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国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