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郭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36。被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6529。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