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耿帅与李从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帅,李从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701号原告:耿帅,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李从月,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帅与被告李从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现在找不到被告,原告称自己找到被告后再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并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