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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甘芳涛申请执行赵志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芳涛,赵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甘芳涛,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志成,男,汉族,村民。甘芳涛申请执行赵志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泾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志成应给付申请人甘芳涛借款16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志成已全部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泾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新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