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杨丽莉与潘洪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51-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潘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5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原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潘某名下价值3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杨某的担保人杨某某名下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西海岸支行40×××23账号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凤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