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奥亮、贺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奥亮,贺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22号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宝疏导路中段6号。注册号610100100253004。法定代表人段红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科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奥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继胜,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春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奥亮、贺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531元,其余3531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袁辉代理审判员 赵新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