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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宝华与李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华,李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李宝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与被告李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李宝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宝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华撤回对被告李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宝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