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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东执119号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欧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住东兴市东兴镇。被执行人欧达丽,女,住东兴市江平镇。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欧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达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达丽已于2013年7月22日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欠款2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