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东执119号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欧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住东兴市东兴镇。被执行人欧达丽,女,住东兴市江平镇。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欧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达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达丽已于2013年7月22日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欠款2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