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朝陆与王遗裕与王宗茂与王宗岁与王宗兴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陆,王宗兴,王宗茂,王遗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211号被执行人王朝陆。被执行人王宗兴。被执行人王宗茂。被执行人王遗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王朝陆、王宗兴、王宗岁。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朝陆、王宗兴、王宗岁、王宗茂、王遗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朝陆、王宗兴、王宗岁、王宗茂、王遗裕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