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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廖金华与唐志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金华,唐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734号申请人廖金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9日,安康市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被申请人唐志菊,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安康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梅子铺镇。申请人廖金华诉被申请人唐志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赔偿原告唐志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959.73元。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唐志菊受伤住院期间向申请人廖金华借支2500元为退还,申请人廖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唐志菊已给付申请人廖金华2500元。申请人廖金华领取了2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