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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成业、吴振庚与吴振庚、彭信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业,吴振庚,彭信吉,彭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吴成业。被告:吴振庚。被告:彭信吉。被告: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业诉被告吴振庚、彭信吉、彭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