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成业、吴振庚与吴振庚、彭信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业,吴振庚,彭信吉,彭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吴成业。被告:吴振庚。被告:彭信吉。被告: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业诉被告吴振庚、彭信吉、彭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