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津执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红申请执行雷黎明、赵桂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红,雷黎明,赵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262-5号申请执行人邹红。被执行人雷黎明。被执行人赵桂蓉。本院在执行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邹红与雷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黎明与其妻赵桂蓉下落不明,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且被执行人雷黎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所欠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雷黎明与赵桂蓉于2007年1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证书,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雷黎明与申请执行人邹红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在赵桂蓉放弃举证权利的情形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即赵桂蓉应对申请执行人邹红承担相应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赵桂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桂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与被执行人雷黎明向申请执行人邹红连带清偿债务450000元及利息、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怀兵 来源:百度“”